遗弃虐待的法律责任、宠物继承、医疗决定权,4 幕中国动物福利进程。
中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:从空白到逐步补位
中国现代意义上的'动物保护'立法,起点是 1988 年 11 月 8 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。这部法律明确保护'珍贵、濒危的陆生、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',奠定了'保护级别 + 主管部门'的基本框架。但需要承认:这部法律一开始的立法目的是'保护野生动物资源',并非当代意义上的'动物福利(animal welfare)'——它强调物种与生态,而非个体感受。2016 年和 2018 年这部法律经历两次重要修订,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
2020 年是中国伴侣动物立法的关键节点。2 月 25 日,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《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》,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——这是中国首个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将'犬、猫'列入禁食名单的法规,被广泛视为'禁食猫狗'在制度层面的破冰。5 月 1 日施行的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(修订)》也在省级层面吸收了相关精神。深圳的破冰让多个一二线城市开始讨论类似的'白名单 / 黑名单'制度——这是一个'地方先行、全国跟进'的立法过程。
2021 年 1 月 22 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,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。这部法律虽然不是'动物福利法',但其中第 30 条明确规定:'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',并对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、疫病防控、动物运输、无害化处理等做了系统规定。这是'文明养犬'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以法律形式被强调,对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产生直接的'上位法'支撑。同期,农业农村部也发布了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》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》等配套规章。
2021 年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(修订草案)》中增加了针对'虐待动物'相关情形的规定,公开征求意见后几经调整;同期,多位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持续提交《关于制定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〉》的建议、议案与专家建议稿。中国法学会等机构也组织过多次专题研讨。需要承认的现实是:截至当前,'统一的动物福利法 / 反虐待动物法'仍处于立法推动阶段,尚未以独立法律形式出台。当下处理伴侣动物领域的虐待、遗弃等问题,主要适用《刑法》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,以及地方养犬管理条例等。立法在路上——这是这一馆最想留下的笔记。
补充视角:补的另一面
遗弃、虐待的法律责任:现实里能用什么保护 TA
在 2026 年的当下,'虐待动物'在中国大陆尚没有一部以'动物福利 / 反虐待'命名的独立国家法律。法律层面的困境很具体:动物在传统民法上被归为'物'(《民法典》总则编未将动物明确列为'特殊主体',但第 1249 条及以下侵权责任编对动物致害做了专门规定),这意味着'人'不能主张自己是直接受害者,'动物本身'也没有法律主体地位。在这种结构下,伴侣动物遭遇遗弃、虐待时,可用的法律工具大多是'间接适用'——这也是为什么这两年呼吁'独立反虐待动物法'的声音越来越多。
在伴侣动物被虐待致死的司法实践中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 275 条'故意毁坏财物罪'是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。司法判例显示:伴侣动物作为'主人的财产',若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,且价值经鉴定达到'数额较大'标准,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最高可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'数额巨大'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'数额较大'的具体金额因地而异——例如部分省市以 5000 元为起点,部分以 1 万元为起点。要点:'伴侣动物是财产'这条路径是现实可用的,但天花板偏低,对'未达数额'的虐待行为仍缺乏刑事震慑。
对于'未达刑事立案标准'的虐待、遗弃行为,常见适用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及各地养犬管理条例。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修订版(2026 年起施行部分修订条款)增加了对'虐待动物'等情形的处理空间。地方层面,深圳、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成都、武汉、宁波等城市均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,对'遗弃犬只''虐待犬只'设有罚款、扣分、列入养犬黑名单等具体措施——以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》为例,遗弃犬只的,由城管部门没收犬只并对饲养人处以罚款。多个城市已经建立的'养犬登记 + 信用扣分'机制,是地方层面相对成熟的做法。
法律不仅是'保护 TA'的工具,也是'约束养犬人'的边界。《动物防疫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(已并入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)等都明确: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这意味着——当你选择把一只动物带回家,你同时承担了'对它'和'对他人'的双重责任。结扎、植入芯片、佩戴犬牌、牵绳、清理粪便、定期免疫——这些不是'麻烦',是法律层面被反复强调的'养犬人义务'。给 TA 一份被文明社会保护的生活,是你能给它的最好礼物。
补充视角:补的另一面
国际动物福利法对比
1822年,英国议员理查德·马丁推动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立法——《马丁法案》,禁止虐待牛、马、羊。1911年英国进一步整合为《动物保护法》(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),明确了「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」即构成违法,这一法系深刻影响了英联邦乃至全球。
德国在 1986 年由联邦宪法法院作出里程碑判决,首次承认「动物作为有生命的物种,值得受到法律保护」。2002年,德国将「动物保护」正式写入《基本法》第 20a 条,与环境保护并列——这是全球首个把动物福利提升至宪法层级的现代国家。
欧盟于 2009 年通过《里斯本条约》,其附带协议中明确承认「动物是有感知的生命」(animals are sentient beings)。这一表述直接约束了欧盟在农业、科研、贸易等领域的立法,使得动物福利成为欧盟所有相关政策的「硬约束」。
日本 1973 年制定《动物保护管理法》,经多次修订(最近一次为 2019 年),加入了遗弃动物、虐待动物可判刑、宠物销售业者必须登记等条款。但因日本将动物定性为「物」,福利水平与欧盟仍存在差距。
美国 1966 年通过《动物福利法》(Animal Welfare Act),是世界上第一部以「动物福利」为名的国家级立法。中国大陆动物保护立法长期偏弱,但 2020 年深圳市率先颁布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》,将猫、狗从「可食用动物」名单中剔除,成为大陆动物保护立法的破冰之举。
伴侣动物与公民权益
在传统法律体系中,宠物常被视为「动产」。然而 2021 年纽约州率先立法,允许主人在遗嘱中为宠物设立「受托人」专项基金以照顾其余生,宠物虽仍非「继承人」,但已脱离普通物品的法律地位。这是欧美近十年间伴侣动物法律地位最显著的一次跃升。
宠物医疗保险在北美渗透率约为 25%,部分公司甚至为员工提供「宠物保险福利」。中国市场的宠物医保渗透率不足 5%,但近三年增速超过 40%,人保、平安、众安等纷纷推出相关险种,标志着宠物从「家庭成员」到「被保险对象」的法律过渡。
美国 1988 年《公平住房法》(FHA)规定,房东不得因租户饲养「服务性动物」而拒绝出租;2021 年美国司法部进一步明确,导盲犬、情感支持动物(ESA)在租住场景下属于「合理便利」,房东不得额外收费。欧盟多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也陆续跟进。
动物辅助治疗(Animal-Assisted Therapy)目前在 30 多个国家获得官方认可。在美国,服务犬(Service Dog)和情感支持动物(ESA)在法律上区分严格:前者有明确训练标准,后者则多为医生处方推荐,公共场所准入权差异显著。中国大陆相关立法尚属起步。
中国《民法典》2021 年生效后,首次将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」专章列出,明确宠物伤人的举证与赔偿;《动物防疫法》多次修订,2022 年起对犬只芯片、登记、免疫等全面规范化。伴侣动物从「财产」到「家庭成员」的中国式路径,正在一条条法律法规中慢慢长出轮廓。